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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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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新政办发〔2021〕97号)、《关于明确自治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新医保函〔2022〕20号)文件精神,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在先期实施的国家药品、医用耗材零加成的政策背景下,近年来同步实施了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善了患者“看病贵、看病难”的现状。为进一步提升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医院0-6岁儿童的部分医疗服务费用在原有价格基础上加收30%。

为突出公立医院公益性,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7版)纳入自治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增加个人负担。

此次价格政策调整自2022年5月14日0时执行。                  

 

北京儿童医院新疆医院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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