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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局、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组织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中央企业党组(党委),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博士后是我国青年科技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博士后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博士后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工作水平,推进我国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坚持立足自主培养,坚持扩大国际交流,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为核心,实施重点项目,改进管理方式,加大多元投入,强化激励保障,突出设站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我国博士后制度吸引力和竞争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为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

二、提高培养质量

(一)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教育引导博士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矢志爱国奋斗、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筑牢投身科研的扎实基本功和良好学风。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中发展党员。

(二)实施重点项目。围绕我国基础研究和重点专业领域,实施博士后培养重点项目。结合重点科研项目,根据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业绩,通过博士后日常经费分档支持实施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遴选支持一批优秀博士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加大博士后国际交流力度。

(三)提供高水平科研平台。支持设站单位把博士后放到关键科研岗位上锻炼,在承担重要科研任务中成长,推动博士后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人员的重要来源。

(四)配备高水平合作导师。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配备思想品德端正、学术水平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压实合作导师的培养责任,充分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博士后培养质量作为合作导师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五)促进学术交流。举办好各类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搭建交流平台。支持博士后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联合研究等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在教育、科技部门以及有关科研院所和基金出国培训项目中统筹支持博士后出国(境)培训交流。定期评选发布全国博士后优秀成果。

(六)支持创新创业。定期举办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建设“企业出题、博士后人才及团队揭榜”的网上对接平台,鼓励博士后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博士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三、改进管理方式

(七)改进设站方式。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结构布局,支持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高端智库、“双一流”建设高校等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高水平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依托重点科研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加大在交叉学科领域设站力度,鼓励跨学科招收、培养复合型博士后。有序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备案制改革,在严格设站条件、保证培养质量、适度控制规模的前提下,灵活、高效、便捷地开展新设站工作,引导博士后向企业流动。探索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博士后创新联合体。

(八)进一步明确进站条件。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点专业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博士后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放宽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

(九)突出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设站单位应依托现有资源明确博士后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资助办法,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健全博士后进、育、出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把关作用。

(十)加强考核评价。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进站审核,健全平时考核,严格出站考核。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工程项目实施等不同类型的博士后,依据其培养目标,实行分类评价。建立以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标准的博士后工作评价机制,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实施定期分类评价,每3年开展一次,对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肯定激励,对评价不合格的撤销设站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博士后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

(十一)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健全中央财政、相关地方、设站单位及社会资金等对博士后工作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共同支持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十二)发挥中央财政投入引领示范作用。制定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范围、突出重点、强化绩效,注重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实施分类分档资助。2023年,适度提高中央财政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根据设站单位博士后招收培养成效及经费筹措情况,确定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计划。

(十三)鼓励地方加大经费投入。各地应落实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要求,做好博士后经费保障工作,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科研经费资助或重点项目资助。

(十四)强化设站单位投入责任。设站单位应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博士后工资待遇水平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绩效工资可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由财政经费投入的科研项目劳务费可按规定用于博士后相关支出。鼓励设站单位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充足的科研经费。

(十五)拓宽支持渠道。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在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中单列在站博士后申报名额。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留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科研及人才项目等,进一步加强对优秀在站博士后的支持。加大“外国青年人才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学者研究基金”等项目对外籍博士后的支持力度。博士后可根据在站期限灵活选择各类基金、科研项目资助期限。做好与相关人才计划定位、支持对象等方面的统筹衔接。

(十六)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加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建设,拓展博士后基金会在资金募集、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职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博士后事业发展。

(十七)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收博士后从事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五、强化服务保障

(十八)畅通职业发展通道。高校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达到高校教师资格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十九)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博士后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范围,按规定做好博士后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人才公寓或住房,做好博士后及家属户口迁落、子女入学等服务工作。外籍博士后享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人才签证审批“绿色通道”,对外籍博士后办理居留许可给予便利;外籍博士后出站后继续在华工作的,可在境内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博士后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央组织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等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挥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重点项目具体实施,开展工作平台建设、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绩效管理、考核评价、经费管理监督等工作;财政部落实中央财政经费投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项目选拔推荐,落实博士后招收培养支持政策,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博士后相关待遇。

(二十一)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将博士后工作作为人才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及时研究解决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博士后工作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发展目标,完善工作机制,配强工作力量,抓好政策、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落实。各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做好服务保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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