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等相关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我院在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及技术管理等方面已具备开展国家级限制类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于2026年3月31日正式批准开展该项医疗技术。
一、备案信息
医疗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新疆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人民医院)
技术名称: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国家级限制类技术)
备案文号:新卫医函〔2026〕25号
备案事项:同意开展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临床应用
二、工作要求
我院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范,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临床应用,全面落实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保障诊疗安全与效果。自治区卫健委将对该项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开展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动态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医院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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